嵩山广场业主依法对登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 招商动态 |2016-09-12
起诉状
宣告:登封市嵩山广场全体业主
被告:河南省登封市政府
法人代表:王鸿勋
地址: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少林大道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所负责的相关各部门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对原告提出的相关问题给予处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 对相关怠于行使职责人员提出追责的司法建议。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一、被告于2012年为了新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由郑州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负责开发嵩山广场项目,但在2013年6月19号开发商在已完成重要基础设施后被告突然出台《登封世界历史文化名城概念规划调整》的限高通知,将原来几十层高楼改为六层,使开发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责任完全由被告造成,然而,被告所需承担并承诺的补偿措施直到现在仍未落实,直接导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面临烂尾。从而使原告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一款第十二款之规定。
二、被告在2014年6月19日给开发商下发停工通知书,责令开发商停工18个月,即2015年12月18日,而开发商为了尽快套取诈骗原告购房款,在明知不可能交房的情况下,将原告的购房合同中将交房日期定为2015年12月31日,但被告却并没有按规定及时撤销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仍默认允许开发商的大肆虚假宣传,并允许开发商在根本不可能交房的情况下非法销售,以虚假宣传方式套取诈骗业主大量钱财,数额多达数亿,直接导致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被告没有及时制止而是纵容开发商的违法销售活动,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一款、第十二款。
三、在今年8月出开发商另一债权人通过法院将开发商资产包括业主所购房产起诉保全,在嵩山广场购房业主中有绝大多数并没有网签备案,所购房产并不受法律保护,而在开发商资产被起诉保全之前,原告已多次向被告提出财产保护请求,但被告置之不理,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导致原告财产受到二次侵害。被告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款、第十二款。
四、原告曾多次到被告所辖范围内的信访部门反应问题,信访部门违反信访条例第五条,并未在规定期内做出相应处理,也并未向原告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同时违反信访条例第十一条,并未向原告出具处理意见书,并未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
五、被告不但没有对原告所提出的请求及时处理,反而指使公安机关强行镇压,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违反了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
六、请求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要求依法做出处理,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嵩山广场全体业主
2016年9月11日